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
发布时间:2014-05-24  浏览次数:0

 

   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在院团委和学生会领导下,由本院学生自发组织,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发展活动的大学生群众团体。学生社团旨在培养学生兴趣爱好,提高大学生素质,丰富课余生活,推动校园文化的全面繁荣,是我院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、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第一章 总则

    第一条 为了进一步规范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,推动学生社团健康、有序发展,繁荣校园文化,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,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    第二条 学生社团的登记、批准机关是院团委;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是学生会,具体管理工作由学生会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。部分社团可通过协商,以协议的形式委托学生分会代管。

    第三条 各学生社团须经批准登记,并在学生会注册后,方可进行活动。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不文明的社团。

    第四条 社团成员必须是本校正式学籍、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
    第五条 学院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、科技、文化、体育、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。

    第六条 社团通过缴纳会费、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。社团经费由学生会统一管理,专款专用,各社团须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。

第二章 学生社团的成立

    第七条 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,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;
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
(三)至少有1名社团指导教师;

(四)有规范的章程;

(五)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。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

    第八条 申请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应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申请书;

(二)章程草案;

(三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、学生证复印件、联络方法;

(四)指导教师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。

    第九条 学生社团的章程包括:

(一)社团的名称;

(二)社团的宗旨、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;

(三)组织机构,负责人产生、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;

(四)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; 

(五)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制度;

(六)章程的修改程序;

(七)社团的终止程序;

(八)其它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;

    第十条 社团管理中心在备齐第九条所列有效材料后,报院团委批准。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组织机构,并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。

第三章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

    第十一条 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;

(二)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;

(三)对社团变更、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;

(四)修改社团章程;

(五)监督社团财务开支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 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,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团委批准,学生会备案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 会员大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;对社团变更,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 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机构。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。 

    第十六条 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。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 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:

(一)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;

(二)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;

(三)工作严重失职的;

第四章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

    第十八条 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
    第十九条 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。 

    第二十条 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纪校规、本条例有关规定等情况,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会投诉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学生社团成员应持会员证定期注册(一年一次),按时交纳会费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社团成员有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与义务。

第五章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向学生会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
(二)分立、合并的;

(三)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;

(四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,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、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。由学生会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。审核期间,学生社团不得开展审核以外的工作。

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,向学生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    第二十六条 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由院团委统筹处理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学生社团在变更和注销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公示。

第六章 学生社团的考评与奖惩

    第二十八条 社团考评工作由学生会统筹安排,由社团管理中心各部门具体负责实施。优秀社团的评选主要参照日常活动、内部建设、特色活动、民意测试等方面。

   第二十九条 院团委和学生会每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,积极开展星级社团评比工作,年终评选院优秀社团""优秀社团干部"

    第三十条 社团主要干部(正副会长)及优秀成员,由学生会出具相关证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学院,作为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。

    第三十一条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社团管理中心报学生会、院团委批准后,责令其停止活动,并限期进行整顿。

(一)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、章程不符;

(二)不接受本条例规定;

(三)财务制度混乱;

(四)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;

(五)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;

(六)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;

(七)有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。 

    第三十二条 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社团管理中心报主席团、院团委批准后,有权将其解散。

(一)社团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;

(二)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,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;

(三)背弃社团宗旨,情节恶劣;

(四)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,经整顿后仍未注册;

(五)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。

第七章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

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社团的经费使用本着"节约、高效"的原则,减少不合理开支,杜绝铺张浪费。社团活动所需经费以会员会费为主,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、报销。社团中心账目定期送院团委审核。社团的财产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,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。社团接受捐赠、社会资助必须向学生会备案。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前,由社团管理中心对其财产进行审核。

    第三十四条 任何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内外开展活动;未经允许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;各社团不得私刻公章。

    第三十五条 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,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且必须经院团委批准。

    第三十六条 各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初提交详细的学期活动计划。大型活动安排需服从社团管理中心统一调度。

    第三十七条 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:

(一)负责对批准成立的社团登记、日常管理工作;

(二)围绕院团委、学生会的工作中心,制定出每学期工作计划;

(三)加强管理与引导工作,指导、协调各社团开展正常的活动,并提供一定的条件;视情参加各社团的重要活动;

(四)对社团进行考核;

(五)负责社团活动的审批。

    第三十八条 社团资金审批、报销手续:

(一)审批程序

填写活动审批表(活动计划表)和资金审批表(资金预算表),报社团管理中心审批;

(二) 报销程序

1、填写资金报销表,发票凭据附于背面;

2、携带好相关材料(如活动方案、活动审批表、资金审批表、活动总结、图片、活动报道情况、获奖情况、可再利用的物品等);

3、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,经审核无误后,一周内给予报销并入账。

(三)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销或给予部分报销

1、活动材料不全者;

2、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未到办公室报销者;

3、报销时有弄虚作假者;

4、经费严重超支者;

5、活动未达到预想效果者等。

第八章 附则

    第三十九条 相应细则应根据本条例制定。本条例与相应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   第四十条 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团委。